近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宅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方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清晰了与撤销一般住宅和非一般住宅规范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方针。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意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宅需求,经上海市政府赞同,市住宅城乡建设办理委、市房子办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分联合印发《关于撤销一般住宅规范有关事项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一是清晰撤销一般住宅和非一般住宅规范;二是清晰撤销规范后相关个人住宅买卖税收事项
《告诉》清晰,对个人转让住宅未供给完好、精确的房子原值凭据,不能正确核算房子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则实施个人所得税核定纳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依照上述规则,上海撤销了个人转让非一般住宅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则。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方针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仅有日子用房获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宅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仍依照国家相关文件持续履行。
依据《公告》规则,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缺乏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依照5%的征收率全额交纳增值税。
依据《公告》规则,上海适用与全国一致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方针。对个人购买家庭仅有住宅(共同日子的亲属规模有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宅,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依照《公告》清晰的履行时间,《告诉》规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出售、购买住宅触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没有申报交纳的,契合《公告》和《告诉》规则的可适用履行。